三次盗窃的累犯当保安,现在又犯这事,法院:严惩!
一个劣迹斑斑的盗窃累犯,仅当保安20多天,便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。日前,乐清法院审理一起保安值班期间猥亵儿童案。
案情回顾
今年6月8日22时许,乐清某小区的保安潘某在值班时,看到一小姑娘小花(化名)到保安室领取外卖,原本站在门口的他跟随小花进保安室,假意与小花交谈,借机用手触模小花的胸部,实施猥亵行为。
小花非常害怕,取回外卖匆匆逃离保安室。回家后,她将此事告诉其家人。其家人向保安讨要说法并报警。
潘某,30岁,玉环人,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、2016年、2017年分别三次被玉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、十个月和十一个月,最后一次服刑于2018年1月刑满释放。今年应聘到该小区当保安。当保安才20多天,便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。
法院判决
乐清法院认为,潘某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,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,依法从重处罚,且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从重处罚。
最终乐清法院判决潘某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案件宣判后,乐清法院认为聘任潘某的保洁服务公司在选聘保安工作上,把关不严,存在过失。根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保安必须经严格的政审、培训后,方能持证上岗,曾因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,不得担任保安工作。
10月20日,乐清法院向该保洁服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,要求其抓好监督管理,严格规范物管人员入职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,抓好员工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,提高物管人员素养,确保物管人员行为规范化。
法条链接
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、侮辱罪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
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保安员:
(一)曾被收容教育、强制隔离戒毒、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;
(二)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;
(三)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;
(四)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。
END
总第<387>期
[2020] 第<96>期
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
乐清法院
公正廉洁 高效为民
官方抖音:@ 乐清法院
官方微博:@ 乐清法院
一定要分享
记得点赞
然后点在看
点“在看”给我一朵小黄花